假一赔三适用于什么情况(假一赔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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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一赔三”的相关法律依据

如果普通消费者,发现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就可以依据《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三”(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假一赔三”中的欺诈行为应当如何界定?

很多读者读到这里,肯定会有疑问,什么才是“欺诈行为”呢?下列行为,都将涉嫌欺诈行为,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分不清商家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行为时,您只需要对号入座就可以了!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郭律师:如果经营者存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时,需要经营性先举证,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如果经营者无法自证清白,那么上述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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